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98號
PCDV,110,補,1398,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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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8號
原   告 余品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文寶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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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