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8號
原 告 余品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文寶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