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05號
PCDV,110,補,1305,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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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林忠本 
被   告 吳紅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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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