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呂正隆、謝秀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6,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0,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
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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