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83號
PCDV,110,補,1283,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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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97,925 元(參佰壹拾玖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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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