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讓與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82號
PCDV,110,補,1282,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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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吳榮富
被   告 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稱其受讓訴外人三暉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契約債
權,惟遭被告否認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確認兩造間就契
約編號BL-107002 、BL-105002 、BL-106037 之契約權利存在等
語,是本件確認利益核應以原告簽立債權讓與協議給付之價金即
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為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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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