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50號
PCDV,110,補,1250,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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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福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介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
計徵費用。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民國110 年6 月30日資產負債表
所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43 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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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