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福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介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
計徵費用。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民國110 年6 月30日資產負債表
所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43 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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