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34號
PCDV,110,補,1234,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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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吳宜靜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旻翱律師
被   告 吳士昌 



      吳士福 

      林文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筑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 萬9,223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 萬1,389 元(柒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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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