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全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書豪律師
被 告 林琨翔
梁佳玲
上列原告訴請被告林琨翔、梁佳玲2人返還借等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
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636,669元、1,148,902元;訴之
聲請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林琨翔返還自用小客車1輛,依原告陳報
系爭車輛之巿價資料,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250,000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11,035,571元(計算式:7,636,669
+1,148,902+2,250,000=11,035,57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1
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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