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杜士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施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
萬9,4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