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804號
PCDV,110,監宣,804,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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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王瀅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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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