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0年度,72號
PCDV,110,消債職聲免,72,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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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郭良鵬 
代 理 人 謝政義律師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何建慶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劉啟鵬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良鵬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惟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 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 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 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 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 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 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 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 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 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 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 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第 133 條及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為終止或終結 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原則上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除非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前段、第134 條前 段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法院始得為不免責之裁定。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郭良鵬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向本院聲 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14 8 號裁定自109 年12月28日下午4 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 110 年3 月5 日以11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 號裁定終止清



算程序,並經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 明屬實。則依消債條例第132 條規定,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 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 情形。
三、本院於110 年4 月16日通知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就應否裁 定免除債務人債務乙節表示意見,意見略以: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詳 查債務人是否具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不 免責事由等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請法院查證債務人是 否確實無其他收入來源。如債務人確無其他收入,則相對人 就清算免責將不為反對意思表示等語。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積欠債務種類 為信用卡及現金卡,發生原因為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消費貸款 等語。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請詳查債務人是否具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各款所定 之不免責事由等語。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債務發生原因多為 信用貸款、信金卡及信用卡,其償債能力與負債比例過於懸 殊,顯然有奢侈浪費之情事,請詳查債務人是否具消債條例 第133 條、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等語。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請詳查債務人是否具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各款所 定之不免責事由,諸如查詢債務人入出境資料以確認其是否 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行為等語。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請詳查債務人是否具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各款所定 之不免責事由。債務人目前55歲,仍具有還款能力,債務人 當竭力清償債務,以防止消債條例被濫用,阻礙社會經濟健 全及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等語。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聲請人尚未達法定退 休年齡,又非身心障礙或無謀職能力之弱勢族群,竟不思積 極就業以清償債務,藉清算免責程序規避清償責任,故難同 意聲請人應予免責等語。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未曾匯入任何款項,且 全體債權人均未獲分配,是債務人顯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 免責事由等語。
滙誠第二資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請依職權函請戶籍所 在地之政府查報聲請人於開始清算前二年是否有申請失業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或職業訓練補助等政府相關補助,並審酌 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134 條第1 款至第8 款,應 不予免責裁定之適用等語。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請詳查債務人是否具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各款所定 之不免責事由等語。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本案如聲請人免責,則依衛生福利 部103 年9 月15日衛部保字第1030125517號函釋,未受償之 保險費及利息將發生消滅效果,國民年金保險年資依實際繳 納保險費月(日)數按比率計算,將影響其未來給付權益。 至保險給付之請領事項,則應按同法第30條、第34條等有關 規定辦理等語。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請依職權函請戶籍所 在地之政府查報聲請人於開始清算前二年是否有申請失業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或職業訓練補助等政府相關補助等語。 ⒕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表示:債務人尚積欠健保費3,740 元 迄未清償(均屬優先債權),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⒖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意見:請依職權函請 戶籍所在地之政府查報聲請人於開始清算前二年是否有申請 失業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職業訓練補助等政府相關補助, 並審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134 條第1 款至第8 款,應不予免責裁定之適用等語。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債務人是否免責,請本 院依職權裁定。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亦未於本院調 查期日到庭。
⒙聲請人即債務人郭良鵬表示: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或 134 條各款不免責事由等語。
四、本院茲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是否應予免責,審酌如下:㈠、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本件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應予免責之事由 ,應符合「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及「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此兩要件。
⒈聲請人主張聲請本件清算程序前2 年即自107 年5 月13日至 109 年5 月13日期間之收入如附表一所示,共計26萬2,612 元等情,有台灣彩券刮刮樂合作契約書、新北市社會局110 年4 月28日新北社障字第1100775103號函、郵局存摺內頁



本為證(本院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148 號卷《下稱清算卷》 第82頁、本院卷第137 頁、第215 至229 頁),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程序前2 年可處分財產總金額為26 萬2,612 元。又聲請人主張聲請本件清算程序前2 年即自10 7 年5 月13日至109 年5 月13日期間,其中自107 年5 月至 108 年3 月於新竹獨居,個人生活必要費用金額如附表二所 示,共15萬1,404 元;自108 年4 月至109 年4 月至林口與 女兒同住,個人生活必要費用金額如附表三所示,共12萬9, 584 元等情(本院卷第202 頁)。衡酌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 況、工作型態、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認聲請人如附表二、 三所示之必要支出費用項目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是以,本院審認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程序前2 年必要生活 支出共計28萬988 元(計算式:151,404 +129,584 =280, 988 )。從而,本件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程序前2 年收入 26萬2,612 元,扣除必要生活支出28萬988 元後,已無餘額 。
⒉聲請人主張本件清算程序開始後即自109 年12月28日至110 年4 月23日止,每月領取身障補助5,065 元、慈濟補助3,00 0 元,且每三個月領取台灣彩券借名佣金2,500 元等情(本 院卷第203 頁),有台灣彩券刮刮樂合作契約書、新北市社 會局110 年4 月28日新北社障字第1100775103號函、郵局存 摺內頁影本為證(清算卷第82頁、本院卷第137 頁、第233 頁),堪信為真。是本院認定聲請人於本件清算程序開始後 收入總計為3 萬7,260 元(計算式:5,065 ×4 +3,000 × 4 +2,500 ×2 =37,260)。又聲請人主張開始清算後其個 人必要支出如附表四所示,共計4 萬5,980 元等情(本院卷 第204 頁)。審酌聲請人目前家庭親屬狀況、工作型態、社 會經濟消費之常情,認聲請人如附表四所示之必要支出費用 項目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尚屬合理。是以,本院審認聲請 人本件清算程序開始後支出總計為4 萬5,980 元。從而,本 件聲請人於本件清算程序開始後收入3 萬7,260 元,扣除必 要生活支出4 萬5,980 元,已無餘額。另聲請人於本件清算 執行程序並無清償債務人債務,有本院110 年度司執消債清 字第1 號裁定附卷可考(本院11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 號 卷第215 頁)。
⒊綜上,本件聲請人於清算程序開始後之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已無餘額。且聲請人 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亦無餘額。是本件聲請人應無消債條 例第133 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㈡、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⒈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 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 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 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 原因,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為 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事由 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度限縮為消 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第64條、第82 條及第133 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所 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消債條例第 134 條修正理由參照)。本件聲請人係於109 年5 月13日向 本院具狀聲請清算,本院應以其聲請清算程序前2 年期間審 查有無奢侈浪費、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經查,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程序前2 年無任何出入境紀錄,有內 政部移民署函文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9頁)。又本院依職權 向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發函籲請提供聲請人之歷年 消費明細,並審酌新光銀行、中小企銀提出之聲請人歷史消 費紀錄(本院卷第111 至124 頁、第145 至189 頁),核聲 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定「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 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之 情事。次查,聲請人名下台灣人壽保單要保人為聲請人女兒 、台銀人壽保單為社團法人新竹市脊隨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 為聲請人投保等情,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台灣人壽函文、台銀 人壽簡單愛微型傷害保險等件在卷可查(清算卷第276 至 278 頁、本院卷第305 頁、第461 頁)。上開保單均非聲請 人之財產,是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所定「故意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 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之情事。
⒉另相對人即債權人主張請法院審酌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 4 條各款之情形等語,惟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 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聲請人有消債條例 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即應由債權人就聲請人有 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提出相當之事證證明之,惟相對 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且本院復查無聲請人 有何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聲請 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情事。則相對人所為前開



主張,係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經法院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確定, 既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或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 存在,自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是聲請人聲請免責, 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一:
┌──┬────┬──────┬──────┬─────┐
│編號│來 源 │ 期 間 │數額(每月)│總 金 額│
├──┼────┼──────┼──────┼─────┤
│1 │中殘補助│107 年5 月至│ 4,872 元 │ 38,976元 │
│ │ │107 年12月 │ │ │
├──┼────┼──────┼──────┼─────┤
│2 │租屋補助│107 年5 月至│ 1,857 元 │ 14,856元 │
│ │ │107 年12月 │ │ │
├──┼────┼──────┼──────┼─────┤
│3 │慈濟補助│107 年5 月至│ 4,000 元 │ 32,000元 │
│ │ │107 年12月 │ │ │
├──┼────┼──────┼──────┼─────┤
│4 │中殘補助│108 年1月至 │ 4,872 元 │ 14,616元 │
│ │ │108 年3月 │ │ │
├──┼────┼──────┼──────┼─────┤
│5 │身障補助│108 年6月至 │ 4,872 元 │ 48,720元 │
│ │ │108 年12月 │ │ │
├──┼────┼──────┼──────┼─────┤
│6 │租屋補助│108 年1月至 │ 1,857 元 │ 5,571元 │
│ │ │108 年3月 │ │ │
├──┼────┼──────┼──────┼─────┤
│7 │慈濟補助│108 年1月至 │ 4,000 元 │ 20,000元 │
│ │ │108 年5 月 │ │ │
├──┼────┼──────┼──────┼─────┤
│8 │慈濟補助│108 年6月至 │ 3,000 元 │ 21,000元 │
│ │ │108 年12月 │ │ │
├──┼────┼──────┼──────┼─────┤




│9 │身障補助│109 年1 月至│ 4,872 元 │ 19,488元 │
│ │ │109 年4 月 │ │ │
├──┼────┼──────┼──────┼─────┤
│10 │身障補助│109 年5 月 │ 5,065 元 │ 5,065元 │
├──┼────┼──────┼──────┼─────┤
│11 │慈濟補助│109 年1 月至│ 3,000 元 │ 15,000元 │
│ │ │109 年5 月 │ │ │
├──┼────┼──────┼──────┼─────┤
│12 │台灣彩券│107 年至109 │ 10,000元 │ 20,000元 │
│ │借名佣金│年 │ │ │
├──┼────┼──────┼──────┼─────┤
│13 │殘障者疫│109 年4 月21│1,500 元/次 │ 3,000元 │
│ │情補助款│日、109 年5 │ │ │
│ │ │月5日 │ │ │
├──┼────┼──────┼──────┼─────┤
│14 │長照輔具│108年7月29日│3,600 元、72│ 4,320元 │
│ │費用補助│ │0 元 │ │
│ │ │ │ │ │
├──┴────┴──────┴──────┼─────┤
│ 合計 │262,612元 │
└─────────────────────┴─────┘
附表二
┌────────┬──────┐
│項目 │ 金 額 │
├────────┼──────┤
│健保費 │ 374元 │
├────────┼──────┤
│租金 │ 6,500元 │
├────────┼──────┤
│水電瓦斯費 │ 1,000元 │
├────────┼──────┤
│來復易復件褲 │ 700元 │
├────────┼──────┤
│來復易漏尿棉墊 │ 200元 │
├────────┼──────┤
│遠傳電信費 │ 490元 │
├────────┼──────┤
│必翔電動車維修費│ 500元 │
├────────┼──────┤
│伙食費 │ 3,000元 │




├────────┼──────┤
│醫藥費 │ 1,000元 │
├────────┼──────┤
│每月總額 │ 13,764元 │
├────────┼──────┤
│107 年5 月至108 │13,764×11=│
│年3 月支出總額 │ 151,404元 │
└────────┴──────┘
附表三
┌────────┬──────┐
│項目 │ 金 額 │
├────────┼──────┤
│國民年金 │ 494元 │
├────────┼──────┤
│健保費 │ 374元 │
├────────┼──────┤
│居家照服 │ 450元 │
├────────┼──────┤
│居家復健 │ 300元 │
├────────┼──────┤
│來復易復件褲 │ 700元 │
├────────┼──────┤
│來復易漏尿棉墊 │ 200元 │
├────────┼──────┤
│遠傳電信費 │ 590元 │
├────────┼──────┤
│必翔電動車維修費│ 500元 │
├────────┼──────┤
│桂格完善 │ 1,360元 │
├────────┼──────┤
│伙食費 │ 4,000元 │
├────────┼──────┤
│醫藥費 │ 1,000元 │
├────────┼──────┤
│每月總額 │ 9,968元 │
├────────┼──────┤
│108 年4 月至109 │9,968 ×13=│
│年4月支出總額 │129,584 元 │
└────────┴──────┘
附表四




┌────────┬──────┐
│項目 │ 金 額 │
├────────┼──────┤
│國民年金 │ 521元 │
├────────┼──────┤
│健保費 │ 374元 │
├────────┼──────┤
│居家照服 │ 450元 │
├────────┼──────┤
│居家復健 │ 300元 │
├────────┼──────┤
│來復易復件褲 │ 700元 │
├────────┼──────┤
│來復易漏尿棉墊 │ 200元 │
├────────┼──────┤
│遠傳電信費 │ 590元 │
├────────┼──────┤
│必翔電動車維修費│ 500元 │
├────────┼──────┤
│桂格完善 │ 1,360元 │
├────────┼──────┤
│伙食費 │ 6,000元 │
├────────┼──────┤
│醫藥費 │ 500元 │
├────────┼──────┤
│每月總額 │ 11,495元 │
├────────┼──────┤
│109 年12月28日至│11,495×4 =│
│110 年4 月23日支│ 45,980元 │
│出總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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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