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96號
PCDV,110,消債聲,96,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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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林守聰
非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守聰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鈞院110 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 144 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 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 有本院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佐卷可考,應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 請復權,應堪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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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