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94號
PCDV,110,消債聲,94,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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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李正冬 
代 理 人 林曜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正冬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 務,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 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4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132 號清算事件、 109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清算事件、110 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4 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 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 諸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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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