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187號
PCDV,110,消債清,187,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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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吳丹明 
代 理 人 郭宜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丹明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 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 56條第2款所明定。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 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 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 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62號裁定自民國110年4月21日 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進行更生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110年6月3日編造並公告債權表,該債權表已於110年6月9日 送達聲請人,因聲請人未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 案,本院司法事務官遂於110年8月12日函請聲請人提出更生 方案。聲請人於110年9月1日具狀表示其於110年8月7日接獲 資遣通知,目前並無穩定且固定之收入可作為更生方案之還 款經濟來源,聲請轉入清算程序等語,並提出資遣通知單為 證等情,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62號裁定、債權表、送 達證書、聲請人110年9月1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卷第63至65、67、77至80頁) 。是以,本院司法事務官已合法通知聲請人限期命其提出更 生方案,惟因聲請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已 無法繼續進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9月16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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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