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409號
PCDV,110,消債更,409,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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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吳紫彤即吳佳玲  

代 理 人 陳思伃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51×10=4,08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迄今(即民國【下同】108 年 9月28日迄今),收入來源除了已陳報108年4月1日至110年2 月28日任職於泰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薪資及目前任職於永 浚有限公司並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之薪資2萬5千元收入外, 有無其他收入來源。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8年9月28日起,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 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 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 、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 清冊之債權人大於2 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如前置調解 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年內必要 支出之項目及金額?若有不同,請重新製作「目前」每月必 要支出之清單,並註明各項支出項目及金額為何,又若聲請 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如大於110年度新北市政府所公告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之金額即18,720元,則請提供 每項支出所對應之相關證據,如發票、收據、交易明細等。七、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金融商品:
1.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 8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㈡存款:
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第3頁中有列出聲請人於13家金融機構 之存款金額及帳號,惟並無提供本院相關證據,故請向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 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 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08年9月28日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 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 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 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 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㈢保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 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 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
├──┼───┼────┼───┼────┼────┼──────┼───────┼─────┤
│ 01 │ │ │ │ │ │ │ │ │
├──┼───┼────┼───┼────┼────┼──────┼───────┼─────┤
│ 02 │ │ │ │ │ │ │ │ │
├──┼───┼────┼───┼────┼────┼──────┼───────┼─────┤
│ 03 │ │ │ │ │ │ │ │ │
└──┴───┴────┴───┴────┴────┴──────┴───────┴─────┘
3.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4.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㈣請聲請人說明有無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若 有,請說明其性質及所在地,並提供相關證據。 ㈤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並 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108年9月28日迄今,期間內有無 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 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 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聲請人陳報聲請人本人及聲請人所列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 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九、請聲請人提供本人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十、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中陳報已與前夫離婚,兩名未成年子女 由前夫單獨監護,請提供本院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影本 。
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 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 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 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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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