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0年度,8號
PCDV,110,消債全,8,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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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書羽

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2399號強制執行程序,就聲請人林書羽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
前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林書羽本件更生之聲請經駁回確定者,則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 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揆諸其立法 理由,係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 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次按基於更生程序依消債 條例第54條規定,債務人仍有與債權人成立自用住宅借款特 別條款,或依本條例第70條第2項規定消滅標的物上之優先 權及擔保權之可能,法院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如有必要 ,仍得為保全處分,以限制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司法院民事廳98年第1期民事業務 研究會第12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 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前向本院聲請對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強制執行,惟其已民國110年8月19日前置調解期日中以 言詞為更生之聲請,然強制執行程序現仍繼續進行。而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現為其母親使用中之自用住宅,因其已聲請 更生程序,為防止債權人間有不公平受償之虞及妨害其重建 更生之機會,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停 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2399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受理在案等情,業經院調閱該案卷宗 核閱無訛。聲請人之債權人日盛銀行仍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而該不動產為聲請人所有,現由其 母居住使用,屬消債條例第43條第4項所稱之自用住宅,如 經拍賣,將使聲請人增加其對母親扶養費等必要生活費用之 額外支出,妨礙聲請人之重建更生。另參酌消債條第54條、 第54條之1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立法目的,在使負 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而瀕臨經濟困境之債務人,不必喪失其 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經濟生活,使債務人得於更生方 案訂定以自用住宅借款延緩清償為內容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 條款,債務人如依該特別條款繼續清償,即可避免擔保權之 行使,同時提高其更生方案之可行性,而有利債務人更生程 序之進行,並兼顧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之權益。是本件為維 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確保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並保 障聲請人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協議權,爰依聲請人之聲 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保全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10年10月1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 利 │
│ │ │ │ │
│ ├───┬────┬───┬───┬────┼──┤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號 │平方│ │
│號│ │ │ │ │ │公尺│ │
├─┼───┼────┼───┼───┼────┼──┼──────┤
│1│新北市│新莊區 │光明 │ │0506 │60.0│公同共有全部│
│ │ │ │ │ │-0000 │60.0│ │
└─┴───┴────┴───┴───┴────┴──┴──────┘
┌─┬──┬───────┬───┬────────────┬────┐
│編│建號│基 地 坐 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樣主要│ │ 範圍 │




│ │ │建 物 門 牌│建築材│ │ │
│ │ │ │料及房├──────┬─────┤ │
│ │ │ │屋層數│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 │ │ │合計 │要建築材料│ │
│號│ │ │ │ │及用途 │ │
├─┼──┼───────┼───┼──────┼─────┼────┤
│1 │0279│新北市新莊區光│加強磚│一層:38.48 │ │公同共有│
│ │6-00│明段0000-0000 │造2層(│二層:38.48 │ │全部 │
│ │0 │地號 │住家用│陽台:10.26 │ │ │
│ │ │------------- │) │平台:10.26 │ │ │
│ │ │新北市新莊區西│ │合計:97.48 │ │ │
│ │ │盛街258巷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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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