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0年度,977號
PCDV,110,家非調,977,202109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程小初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
相 對 人 程書中 
代 理 人 張祐齊律師
      王琇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 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 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其 代墊母親即受扶養權利人鍾秀子之扶養費用新臺幣1,320,92 8元,核其性質係屬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其 他扶養事件,依照上開規定,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鍾秀子之 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以求法院調查證據之便利。次查 ,本件受扶養權利人鍾秀子生前住所地在新北市○○區○○ 街000號5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電話紀錄單 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