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33號
PCDV,110,家繼訴,33,2021091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原   告 魏雅芳 

被   告 鄭培華 

      魏雅清 

      魏雅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第八行關於「被告魏雅芳」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魏雅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