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20號
原 告 張傳寶
訴訟代理人 張瑋祺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立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 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 國家賠償法第12條,於損害賠償之訴適用之。二、查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且依原告事實及 理由欄所載之損害發生地亦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依前揭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