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570號
PCDV,110,司聲,570,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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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郭曉玲 

代 理 人 謝天仁律師
相 對 人 楊士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裁全字第214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 台幣1,2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 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 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楊士賢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以11 0年度裁全字第214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 國110年7月14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9號受理在案,此 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 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 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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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