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412號
PCDV,110,司繼,2412,2021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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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412號
聲 請 人 葛曉飛 

關 係 人 張雅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中關於遺產管理人「蘇子晴」地政士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雅榆」地政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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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