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242號聲 請 人 蘇育民 蘇怡如 郭錦雲 蘇文慶 蘇文塗 蘇月桂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 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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