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0年度,240號
PCDV,110,司簡聲,240,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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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非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鐘家旭黃雅雅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所謂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 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是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僅因當事人「拒收」、「逾期招領」或「人在國外」等 原因未受送達,而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即與公示送達之 法定要件不合,又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 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7 年台抗字第582 號裁定、82年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因相對人鐘家旭黃雅雅已分別於民國(下同)106 年11月 13日、104 年11月16日出境,其出境後住所不明,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鐘家旭黃雅雅已由戶政機關於108 年12月18 日、106 年12月15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本院依職權函詢外交 部領事事務局,據該局查復相對人鐘家旭黃雅雅留有國外 (貝里斯)聯絡地址:#10 EVE . st . Belize city ,此 有該局110 年9 月11日領一字第1105118355號函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既已遷出國外,聲請人自應先對相對 人之國外地址為送達,待無法送達後,始可聲請公示送達。 是相對人鐘家旭黃雅雅之居所並非不明,尚無應為送達處 所不明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規定之 要件不符,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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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