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8年度,2429號
TPDM,88,易,2429,200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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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許獻進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四0八號、
六0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於設台北市○○路二十六號六樓「乙○○○電腦股 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ADOBE PAGEMAKER、ADOBE PHOTOSHOP電腦軟體係美 商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 INCORPO RATED)依法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 ,ACCESS97、WORD、EXCEL、WINDOWS、FRONGPAGE、VISUAL BASIC、VISUAL FOXPRO為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依法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 AUTOCAD為美商歐特克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竟意圖營利,連續 於不詳時間,未經著作權人美商奧多比公司、美商微軟公司及美商歐特克公司等 公司之授權或許可,在所開設公司內所有之電腦內,重製美商奧多比公司、美商 微軟公司及美商歐特克公司等公司所有上開電腦軟體著作,供給不特定人學習電 腦補習教育之用,嗣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十四時許,經警持台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地址搜索,並查獲一百零四台電腦內有重製上 開軟體而得知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被告 乙○○○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一百條論科云云。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美商奧多比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告訴被告乙○○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對被告 二人之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
法 官 林 鳳 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鄒 文 南
中 華 民 國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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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歐特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奧多比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特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