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16號
PCDV,110,司執消債清,116,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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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申珮嵐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奇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4所示財產,以「委託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並將變賣之所得款項解繳到院後,再將解繳到院之所得款項分配予債權人」為處分方法。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6月 25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9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 債務人有如本院110年8月12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 依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其於開始清算時, 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股票 ,其中221股為債務人自行保管實體股票,其餘22股存放於 第三人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此243股股票業經分別 由債務人提出到院與經本院為清算登記扣押在案,此有日盛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和 分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元大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 附卷可稽,經債務人陳報實體股票到院後,其代理人電稱債 務人無法提出現款以代股票之變價,故本院將委託臺銀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並將變賣之所得款 項解繳到院後,再將解繳到院之所得款項分配予債權人為處 分方法。至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存款因不足支付銀行將存款 解繳至本院之手續費,將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 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1、永豐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73元。
2、台灣銀行存款:251元。
3、郵局存款:497元。
4、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243股加計461元之現金 股利:依110年6月25日之收盤價62.1元計算,共計15,551元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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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孝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