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0年度,376號
PCDV,110,司司,376,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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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劉先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為平果電影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二、經查,平果電影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此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 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7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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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果電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