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馮盈潔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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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10 年度司催字第6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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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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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115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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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10543~10547 │5 │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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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1508~11510 │3 │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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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167 │1 │7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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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12603~604 │2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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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518 │1 │8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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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14582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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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703 │1 │2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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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1007 │1 │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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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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