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06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王睿豐
法定代理人 王采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伍佰壹拾貳
元,及其中陸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
萬分之四點三利率計收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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