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023號
PCDV,110,司促,30023,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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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0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錫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錫榮戶籍 址設於嘉義縣○○市○○路00號之1 ,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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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