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011號
PCDV,110,司促,30011,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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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011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李孝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叁佰零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3/5/27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97
  3775101、0973310527使用至2017/12/16止,積欠電信費用
  共計新臺幣8030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
  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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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