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8年度,1486號
TPDM,88,易,1486,20000117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原名白昆田)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七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丙○○(原名為白昆田)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八十 三年度訴字第二四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不構成累犯),詎猶不 知悔改,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任職於金穗昌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金穗昌 公司)臺北營業所,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載送、推銷公司產品及收取貨款之業 務,竟復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 月十五日止,連續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某處,以於業務上所持有客戶簽收欄空 白或已經不知情客戶蓋用客戶商店店章之如附表一所示客戶銷售簽認單,登載其 明知為不實之銷貨事項(含客戶名稱、日期、署押、金額、貨物名稱,詳見附表 一),持向公司倉管會計人員報帳結算,偽稱業務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業 已全數賣出之方式,及逕自變賣業務上持有如附表二所示貨物(貨物名稱、數量 及價值,詳見附表二)之方式,將該等業務上持有之貨物侵吞入己,先後變賣貨 物得款約新臺幣(下同)二、三十萬元,供己用於家庭生活費用殆盡,足以生損 害於附表一所示申○○等人、鄉味餐廳等商號及金穗昌公司。丙○○前後計以偽 稱客戶簽收之方式,侵占貨物價值達三十五萬八千一百二十元,以逕行變賣方式 侵占貨物價值計四萬七千九百四十元,迨八十七年九月間,因接辦業務人員發覺 有異,經向該等客戶查證始得悉上情。
二、案經金穗昌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金穗昌公 司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經證人即寶盛平價商行負責人蘇陳秀霞、酉○○於本 院調查時證稱:編號30、33簽認單客戶簽收欄之「酉○○」署押,非渠等所 簽認等語,證人即紅酒世界經理己○○於本院調查時證稱:編號77客戶簽認單 內所載「己○○」之簽名非其所為,亦未領到簽單所示之貨物等語,證人即婆婆 便利商店負責人巳○○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我們是成昌商行,那個店章是我們 的,而平常我們只要下貨就是簽名,不會蓋店章,之前白先生(指被告)來他有 給我簽單,空白的,要我蓋店章,我有蓋,而我是為了要向他們要發票銷貨,所 有我有蓋給他」等語(以上見本院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訊問筆錄),證人即吉美 商行負責人午○○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提示38、39號吉美商行送 貨單)是否是你簽收的?】不是我簽的,我的習慣是簽名也蓋店章」、「(問:



其上「午○○」三字,確實不是你簽的?)確實不是。(問:是否有可能是店員 代簽收?)也不可能是我請的店員來幫我簽收的,因我有規定,若代我簽收,要 簽他們的名字,也要蓋店章」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 證人即北平向陽樓負責人戊○○於本院證稱:「【問:(提示編號20簽單)是 否是你們店簽收的?】我們叫貨都是簽名,不是蓋店章,我也有交代店員簽收物 品時,一定要用簽名的,不可以蓋店章。那平日一般都是我在簽收的」、「【問 :(提示證明書)內容何意?】那張證明書不是證明我有叫貨,而是若我叫貨不 是給現金就是給支票」、「(問:店章平日用於何處?)用在發票上」等語(見 本院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訊問筆錄),證人即海楓台菜負責人丑○○於本院調查時 證稱:「(問:店內簽收貨物何人負責?)我太太。【問:(提示編號68簽收 單)是否是你太太簽收的?】不是,我太太不是那樣簽名的」、「(問:你太太 何名?)朱麗卿。(問:那個簽名有無可能是你太太簽收的?)不是」等語,證 人即大阪城業務人員戌○○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平日叫貨是由你簽收的 ?)是的。【問:(提示編號71簽收單)是否是你本人簽收的?】不是,平日 我不是那樣寫的,也沒有下貨」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訊問筆錄), 證人即前田聯社員工乙○○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平日下貨如何驗收?) 我們驗收無誤後會簽收,簽我的名字。【問:(提示編號93、94簽單)是否 是你簽收的?】那不是我的字,公司內有只有我一個姓王的。(問:是否有人可 以代你簽收?)沒有辦法,但有一位楊小姐,也不姓王」、「(問:是否有可能 蓋公司章或交收銀台收貨?)收銀台也不負責收貨,平常都是驗貨的人收貨,而 章子我們也沒有,只有辦公室或賣場小姐有,但賣場小姐不收貨」等語(見本院 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訊問筆錄)無訛。又卷附編號30、33客戶簽認單經本院 送法務調查局鑑定其上「酉○○」筆跡,認定確與證人蘇陳秀霞呈彥誠有限公 司出具之客戶簽認單及當庭於證人結文簽署之「酉○○」筆跡不同,非蘇陳秀霞 所簽署,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八八)陸(二)00000000 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佐。此外,並有如附表依所示之客戶銷售簽認單九十九 張、侵占貨物明細表一紙及告訴人所屬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 記證附卷可稽。被告此開自白,經核與卷附之證據資料相符,足堪採為證據。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被告丙○○係受雇於告訴人金穗昌公司臺北營業所之業務員,職司載送、推銷公 司產品及收取貨款之業務,已據被告自承在卷,且有卷附客戶簽認單所載「業務 白昆田」等字樣可佐,被告為因業務持有金穗昌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貨物之人 ,應堪認定。核被告前揭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登載 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 偽造署押之行為,為登載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之部分行為,登載不實事 項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之低度行 為為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擬。其 先後多次侵占及偽造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目的,在於侵占



貨物變賣,所犯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罪間,有方 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之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被害人之關係、侵占貨物之 數額價值、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偽造之申○○、王雅珍等署 押,爰均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另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連續偽填銷售簽認單,登載 銷貨之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銷售簽認單,據以向金穗昌公司倉管人員 領取貨物,再偽造如附表三所示客戶吳宗鎮等人之署押於簽收欄表示簽收,而將 附表三所示之貨物侵吞入己,且並利用收取客戶貨款之機會,連續將所收取應繳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 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 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 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三五三九號裁判 要旨參照)。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有此開侵占及偽造文書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 指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及經被告簽名之切結書、客戶出具之證明書等件為 其論據,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辯稱:該等客戶確實有收到貨物 ,因該等客戶結束營業倒帳,致未能收到貨款,伊未經仔細查對即簽寫切結書, 然絕無偽造此部分署押、侵占貨物或侵吞任何貨款犯行等語。經查: (一)按證人並未親身到庭,僅提出書面以代陳述者,顯與刑事訴訟法係採直接 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之本旨有違,依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自不 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原判決採為認定上訴人對外販賣洋煙酒事實之重 要證據,乃係買受人李某所出具代替到庭陳述之書面文件一紙,依首開說 明,該證人此項代替到庭陳述之書面文件,顯無證據能力,是其採證自屬 違法。有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八六四號判例意旨足參。公訴人引為 論據由向陽樓餐廳負責人吳淑惠等客戶出具之證明書,查並未經傳喚相關 出具證明書之證人到庭具結作證,性質上為證人審判外之陳述,核與證據 法則有違,並無證據能力,依法尚不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次查,告訴 人金穗昌公司與客戶間貨物及貨款交付之過程,係客戶於收到貨物後,在 客戶簽認單內(紅、白各一聯)之客戶簽收欄上簽章表示收到貨物,紅色 簽認單聯交客戶收執,白色簽認單聯則由送貨之業務員轉交告訴人收執, 俟告訴人所屬業務員持白色簽認單聯據以向客戶收得貨款,始將白色簽認 單聯一併交予客戶存查,倘客戶未執有白色簽認單聯,表示該客戶尚未付 款一節,業經被告及告訴人肯認在卷,核與證人即寶盛平價商行負責人蘇 陳秀霞、婆婆便利商店負責人巳○○、前林口消費合作社負責人庚○○、 人和便利商店店員陳麗容於本院調查時結證之情節一致(見本院八十八年 七月十五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訊問筆錄)。附表二所示之白色簽認 單既悉數為告訴人收執中,除有其他堅強反證,經驗法則上自當得出該等



客戶均未付款之推論;參以唯一於證明書內稱已付清款項之向陽樓餐廳部 分,復經其負責人戊○○於本院調查時證以:「【問:(提示證明書)內 容何意見?】那張證明書不是證明我有叫貨,而是若我叫貨不是給現金就 是給支票」等語綦詳(見本院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訊問筆錄),此外並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供推論佐證公訴人所指被告連續侵占貨款之犯行,被告此 部分自白,尚難採為認定犯行之證據。
(二)編號74、75、82、88簽認單上「吳宗鎮」、「張金發」等署押及 「鳳凰便利商店」、「人和便利商店」之店章,非被告所偽簽或偽蓋一節 ,亦據證人即酒中仙股東丁○○於本院調查時證述:「(問:何店?)桃 園酒中仙股東」、「【問:(提示編號74、75簽單)是否是你簽收的 ?】是我簽的。我簽名表示貨有送到」等語,證人即鳳凰便利商店店員張 金發分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鳳凰便利商店實際負責人何人?)是 我在負責看店,父親子○○只是登記負責人,平日沒有在店內」、「【問 :(提示編號82簽單)是否是你簽收的?】是我簽收蓋店章的」等語, 證人即人和便利商店店員陳麗容於本院調查時證述:「【問:(提示編號 88簽單)上面的名字是否是你所簽收,有無收貨?】這次的貨確實是有 進貨。(問:平時收貨是簽名或蓋店章?)都有。(問:是否確實有進貨 ?)有,但是他們寄貨,要貨賣出去才收錢。(問:目前貨在何處?)因 為我們店已收了,沒有做了,後來有個業務來,不是被告來,我們有付款 一次」、「【問:(提示簽收單原本)是否仍未付款?】那是我公公及婆 婆在看店收貨,應未付款」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八十八年十 一月三十日訊問筆錄)。另觀諸告訴代理人辛○○已於本院調查時陳稱: 「(有無收到錢?)有(指已收到鳳凰便利商店貨款)」、「(問:鳳凰 便利商店被告未侵占,有無意見?)沒有」、「酒中仙收到錢了,帳不是 被告侵占的」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訊 問筆錄),上開公訴人所憑採之切結書,其瑕疵甚為顯然。被告就所涉偽 填編號74、75、82、88簽認單,據以侵占貨物自白一節,經查尚 與事實不符,此部分自白亦難採認。
(三)另查,附表三所示編號97、101、102、103、104、106 、107、108、111、112、114、115號簽認單所載山大 王碳烤、卡爾洋酒量販店、台糖(中港一店)、林口活蟹大王、大統超市 、台富海鮮餐廳、阿嚕嗎便利、一緣坊洋專等店號,現均已歇業,其負責 人、店員資料難尋,有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八十八年十月新警三刑字第 一七六七四號函所附查訪紀錄表、八十八年八月三時日新警三刑字第一七 八四號函、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新警三刑字第二三五八七號函、桃園縣 警察局龜山分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山警分刑字第一一三一四號函、臺 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蘆警三刑麟字第二四九七二號 函及被告庭呈之照片七幀、名片二紙在卷足參。再以證人即於山大王碳考 原址經營山大王土雞城之負責人未○○於本院調查時證稱:該址原係山大 王碳烤店,伊自八十七年八月起即承租經營土雞城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



十一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與卷附編號101、102客戶簽認單所載山 大王碳烤店分別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八十七年六月九日收到貨物之時間 ,甚為密接,告訴人未及收取貨款,山大王碳烤店即告歇業,衡情尚非不 可能。既乏他證足認被告所辯因客戶結束營業倒帳,致未能收到貨款一節 ,係屬虛妄,上開客戶簽認單經本院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其署押之筆跡, 結果又均無法確認係被告所偽簽,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八 八)陸(二)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可稽,自難遽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裁判意旨,告訴人之指訴既有前述瑕疵可指, 被告自白及切結書復查與事實不符,自不得採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而公訴意旨又 認此與前揭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犯行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 秋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客戶名稱 署押 日期 金額(元)貨物名稱
001 鄉味餐廳 申○○ 87/09/07 1860 春二鍋 002 銀杏海產 王雅珍 87/06/25 1890 春二鍋 003 大慶海鮮 87/05/25 3750 春二鍋、梅酒 004 名堡 賴孟竺 87/07/20 1890 春二鍋 005 名堡鵝肉海鮮 賴孟竺 87/06/06 2790 春二鍋



006 銘河商店 劉美月 87/03/09 4190 春二鍋、春之露 007 北港海鮮餐廳 張美玉 87/03/06 3780 春二鍋 008 園料理 甲○○ 87/06/10 3780 春二鍋 009 六六洋酒 王漢東 87/04/01 3000 地區餐酒 010 利客來便利 87/03/30 3290 春二鍋、春之露 011 龍龍商店 陳玉美 87/03/26 3260 春之露、春二鍋 012 速來得便利 陳柏康 87/04/13 3540 春二鍋、地區餐酒 013 補給站便利 曾俊凡 87/04/09 3990 春之露、春二鍋 014 紅葉餐廳 許瑞美 87/04/14 3540 春二鍋、地區餐酒 015 桂裕商行 87/07/21 2790 春二鍋 016 大路邊海鮮 陳政義 87/06/12 2640 春二鍋、地區餐酒 017 千佳餐廳 董宗建 87/04/16 4110 春二鍋、地區餐酒 梅酒
018 閣再來餐廳 吳美惠 87/05/04 2790 春二鍋 019 榕樹下餐廳 洪漢生 87/06/12 2790 春二鍋 020 向陽樓餐廳 空白 87/06/00 00000 春二鍋 021 黃記海鮮 黃玲 87/06/26 1860 春二鍋 022 阿壽碳烤海鮮 王壽川 87/06/11 2790 春二鍋 023 公園羊肉爐 陳世杰 87/06/11 2790 春二鍋 024 阿囉海產 詩怡 87/06/18 1890 春二鍋 025 食霸王 周明雄 87/07/14 1890 春二鍋 026 三木日本料理 張靜文 87/07/21 3330 春二鍋 027 協芳油行 協芳 87/09/08 5750 浮世繪、醒獅 028 恰吉便利 余美娟 87/02/04 2800 春之露、春二鍋 029 三木日本料 張靜文 87/08/11 1440 春二鍋 030 寶盛平價 酉○○ 87/07/25 1890 春二鍋 031 婆婆便利 空白 87/08/04 1860 春二鍋 032 合益順商行 87/07/25 1260 春二鍋 033 寶盛平價 酉○○ 87/04/25 2380 春之露、梅酒 034 食樂園碳烤 楊麗美 87/07/25 1440 春二鍋 035 友德商行 王訓東 87/07/01 2790 春二鍋 036 豪品味海鮮 王漢東 87/07/28 1890 春二鍋 037 民生商行 姜禮容 87/07/10 1890 春二鍋 038 吉美商行 午○○ 87/04/25 2790 春二鍋 039 吉美平價 午○○ 87/07/28 980 梅酒 040 三六餐廳 林秀玲 87/09/09 1890 春二鍋 041 熱炒九九 郭 87/07/28 1860 春二鍋 042 耀德 歐來順 87/09/11 2820 春二鍋 043 嘉賓海鮮 87/06/25 2790 春二鍋 044 一二三便利 蔡耀祥 87/03/28 2300 春之露、春二鍋



045 忠泰平價 王翔喜 87/05/28 1730 地區餐酒、梅酒 046 合歡商店 蔡 87/05/15 4200 浮世繪、醒獅 047 金協豐 曾正金 87/05/08 3360 梅酒、典藏、春二鍋 048 合旺商店 詹協進 87/05/08 3200 春二鍋、梅酒 049 良記商店 王芝美 87/05/07 2980 春之露、梅酒、春二鍋 050 小番茄便利 秀珍 87/05/08 1860 春二鍋 051 小蕃茄便利 甲○○ 87/09/11 5750 醒獅、浮世繪 052 統立商店 詩怡 87/06/08 2790 春二鍋 053 昌勝商行 林淑娟 87/09/11 4400 醒獅、浮世繪 054 富井超市 午○○ 87/03/14 5400 春之露、春二鍋 055 古都餐廳 張淑玉 87/06/24 2520 春二鍋 056 樺富平價 陳燦豐 87/01/22 6800 浮世繪、醒獅 057 樺富商行 陳燦豐 87/12/15 3990 春二鍋、浮世繪 058 金利商行 徐瑞淋 87/04/18 3280 春之露、春二鍋、梅酒 059 吉祥樓川菜 劉醒宗 87/12/08 5580 春二鍋 060 海王子 江惠容 87/09/10 1890 春二鍋 061 鈺山商行 陳秋美 87/04/22 3990 春二鍋、春之露 062 一慶涮涮鍋 涂美玉 87/07/12 3780 春二鍋 063 復振 許素秋 87/07/06 980 梅酒 064 六福涮涮鍋 曾文祥 87/04/08 4560 春之露、春二鍋、 地區餐酒
065 品樓餐廳 品樓沈 87/07/29 3150 春二鍋 066 清水灣海產 王萬川 87/04/06 3990 春之露、春二鍋 067 金海岸餐廳 許漢東 87/05/11 2240 典藏、醒獅 068 海楓台菜 朱 87/04/22 7560 春二鍋 069 阿誠海產 劉山代 87/04/03 3630 典藏、春二鍋 070 鄉下人海鮮 吳霖圳 87/07/13 2790 春二鍋 071 大阪城 蘇 87/07/27 7560 春二鍋 072 金華小吃 曾屹 87/07/22 2790 春二鍋 073 老三商店 美莘 87/06/19 1860 春二鍋 076 大湖商店 劉漢星 87/03/31 3540 春二鍋、地區餐酒 077 紅酒世界 己○○ 87/09/12 5750 醒獅、浮世繪 078 海鮮海產 王淑婷 87/08/29 2790 春二鍋 079 松井涮涮鍋 楊敏峰 87/05/05 1380 春二鍋、春之露 080 昌榮平價 王顯貴 87/03/26 2980 春二鍋、典藏 081 鎰安平價 劉美慧 87/01/24 3990 不詳 083 振石商行 張 87/08/14 1260 春二鍋 084 台糖便利 空白 87/08/14 2640 春二鍋、地區餐酒 085 大龍城平價 87/06/06 4230 春二鍋 海鮮




086 老地方海鮮 87/09/04 3150 春二鍋 087 中誠涮涮鍋 楊麗珍 87/06/04 4230 春二鍋 089 來來便利 陳文樹 87/06/27 1860 春二鍋 090 來來超商 陳文樹 87/06/01 2790 春二鍋 091 威翰洋酒 王陳燦 87/04/25 6600 春之露 092 明流平價 空白 87/09/19 4090 春二鍋、醒獅 093 田聯社 87/07/13 7560 春二鍋 094 田聯社 空白 87/07/24 7560 金門二鍋頭 095 翔瑞商行 鄭香雲 87/09/07 2160 春二鍋 096 最便宜(後港)癸○○ 87/08/03 3470 春二鍋、梅酒 098 福川樓 寅○○ 87/01/00 00000 春二鍋 099 福川樓 楊 87/03/00 00000 春二鍋 100 山水亭 陳 87/07/30 8020 不詳 105 海釣船海產 楊 86/12/03 2040 春二鍋 109 丸日本料理 劉月春 86/11/10 7770 不詳 110 明石日本料理 劉正東 86/10/02 3690 春二鍋 113 亟辣麻辣鍋 王清波 87/03/13 3120 不詳 合計 358120
附表二:
貨物名稱 數量 價值(元)
春之露(一‧八) 二瓶 1400
春之露(○‧九) 七瓶 2800
春之露(○‧三) 一瓶 160
典藏 二十瓶 11200
玲瓏 十三瓶 6760
浮士繪 三盒 3900
醒獅 二盒 4200
春二鍋(○‧三) 七瓶 2100
春二鍋(○‧七二) 三瓶 1890
春二鍋(○‧五) 十一瓶 5280
金門八二三 十五瓶 8250
合計 47940
附表三:
編號 商店名稱 署押 日期 金額 貨物名稱
074 酒中仙 吳宗鎮 87/08/12 1890 春二鍋 075 酒中仙洋專 吳宗鎮 87/09/05 5750 浮士繪、醒獅 082 鳳凰便利 張金發 86/10/06 7500 浮士繪、春二鍋、 梅酒
088 人和平價 空白 87/08/31 4260 春二鍋、梅酒 097 林口消費合作社 壬○○ 87/06/00 00000 醒獅、浮士繪



101 山大王碳烤 辰○○ 87/05/07 2790 春二鍋 102 山大王碳烤 辰○○ 87/06/09 2790 春二鍋 103 卡爾洋酒量販店 郭 86/11/00 00000 春二鍋 104 台糖(中港一店)阿榮 87/09/08 1860 春二鍋 106 林口活蟹大王 空白 86/12/22 5580 春二鍋 107 林口活蟹平價 詹 86/12/02 4320 春之露 108 林口活蟹大王 空白 87/01/03 3780 春二鍋 111 大統超市 陳 86/11/26 2840 春二鍋、梅酒 112 台富海鮮餐廳 卯○○ 87/05/18 2790 春二鍋 114 阿嚕嗎便利 蔡 87/01/08 4080 禮盒 115 一緣坊洋專 陳廣燦 87/05/21 4230 春二鍋

1/1頁


參考資料
金穗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