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468號
PCDV,110,司促,29468,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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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4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張台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捌拾元,
  及其中壹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玖佰陸
  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下同)九
  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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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