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459號
PCDV,110,司促,29459,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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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45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洪健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貳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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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