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3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坤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壹拾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自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坤燦於民國93年0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10年06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65
,361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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