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356號
PCDV,110,司促,29356,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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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3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詹桂絪 

債 務 人 詹坤龍即詹坤隆


債 務 人 陳巧芸 

 
一、債務人陳巧芸詹坤龍即詹坤隆詹桂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桂絪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詹坤龍
  原名詹坤隆陳巧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80,164 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詹桂絪自民國110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59,89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詹坤龍原名詹坤隆、陳巧
  芸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93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巧芸、詹│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59,893元│坤龍即詹坤│4月01日起  │8月24日止  │九      │
│  │    │隆、詹桂絪├──────┼──────┼───────┤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8月25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巧芸、詹│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9,893元│坤龍即詹坤│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隆、詹桂絪│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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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