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137號
PCDV,110,司促,29137,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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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1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郭家婕即郭筱淓即黃筱淓即黃玉汝


債 務 人 郭諮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家婕即郭筱淓即黃筱淓即黃玉汝前就讀中州
  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郭諮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款本金244,688元整,並約定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郭家婕即郭筱淓即黃筱淓即黃玉汝自民國110
  年06月2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5,038元整
  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
  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郭諮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狀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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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