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0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江宗霖
債 務 人 黃琳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宗霖於民國10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黃琳瑋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63,34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宗霖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56,74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琳瑋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90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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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江宗霖、黃│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56746 │琳瑋 │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宗霖、黃│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746 │琳瑋 │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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