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986號
PCDV,110,司促,28986,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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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9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戴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伍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
  違約金參佰元,逾期第二期計收肆佰元,逾期第三期計收伍
  佰元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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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