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9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戴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伍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
違約金參佰元,逾期第二期計收肆佰元,逾期第三期計收伍
佰元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