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944號
PCDV,110,司促,28944,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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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944號
債 權 人 洪平朗 



債 務 人 鄧光明 


債 務 人 陳沅榜 



 
一、債務人鄧光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鄧光明陳沅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仟柒佰玖拾肆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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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