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912號
PCDV,110,司促,28912,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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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912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務 人 呂姿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壹
  元,及其中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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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