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849號
PCDV,110,司促,28849,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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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榮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叁佰零
  肆元,及其中陸萬陸仟陸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
  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榮惠於民國91年0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10年05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35
  ,304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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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