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722號
PCDV,110,司促,28722,202109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7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越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壹佰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