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647號
PCDV,110,司促,28647,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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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647號
債 權 人 佳昌大都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聰 
債 務 人 魏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柒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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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