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60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郭弼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玖佰玖
拾元,及其中貳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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