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590號
PCDV,110,司促,28590,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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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9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謝順明 
債 務 人 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仁 
債 務 人 黃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仁 
債 務 人 黃文仁 


債 務 人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毓芸 
債 務 人 張毓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仟零柒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陸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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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黃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