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柯樹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叁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33,691
元整暨自起息日95年10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05,617元整,及其中本金110,878自
起息日110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
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柯樹青於93年03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39,308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3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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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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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柯樹青 │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33691│ │年10月10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柯樹青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10878│ │年07月28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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