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266號
PCDV,110,司促,28266,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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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26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吳政哲 

債 務 人 吳珮華 

 
一、債務人吳政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肆仟
  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吳政哲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政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珮華給付之。
  債務人吳政哲吳珮華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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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