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230號
PCDV,110,司促,28230,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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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2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獻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及
  其中本金貳拾萬零叁佰捌拾玖元自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獻祺於民國92年07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55
  20030501360504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10年08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01,644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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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