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2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莊家嘉即莊加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
伍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家嘉即莊加瑜 於106年02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
並核准發予(卡號:4870-2350-1092-0263)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
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莊家嘉即莊加瑜 截至遞狀日共消費簽新臺幣597
10元,但於110年08月1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
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60471元,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