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223號
PCDV,110,司促,28223,202109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2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莊家嘉即莊加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
  伍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家嘉即莊加瑜 於106年02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
  並核准發予(卡號:4870-2350-1092-0263)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
  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莊家嘉即莊加瑜 截至遞狀日共消費簽新臺幣597
  10元,但於110年08月1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
  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60471元,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