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185號
PCDV,110,司促,28185,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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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8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高寶淳即高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寶鳳於民國87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
  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民國95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
  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443元(含本金20,185元、
  利息3,258元)及其中20,185元自民國95年5月24日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
  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
  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寶鳳  │民國95年5月2│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20185 │     │4日     │31日    │1       │
│  │元  │     ├──────┼──────┼───────┤
│  │   │     │民國104年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月01日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寶鳳  │民國110年08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20185 │     │月16日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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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